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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

编辑:博达_物理1 发布时间:2026-09-01 点击:

东师党发字〔2026〕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实现世界一流师范大学的目标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学校党支部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学校党委团结和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纽带,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机关部处室等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根据党员人数,按年级或专业设置。

第五条  积极适应学校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学科设置、办学形式的新变化,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可以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教职工党支部。

可以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设置学生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教职工或学生联合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党委(党总支)会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以直接作出在所属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基层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为完成某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实践等任务临时组建的团队,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团队成员来自同一基层党委(党总支)的,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成立临时党支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团队成员来自不同基层党委(党总支)的,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学校党委指定。

临时组建的团队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宣传和执行学校党委、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师生,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教育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师生,向师生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师生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师生诉求,维护师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师生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师生中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师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师生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师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师生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类别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职工党支部,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教职工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首要任务,把推动讲政治要求贯穿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全过程作为重要着力点,把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教职工归属感获得感作为重要落脚点,着力发挥在政治引领、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团结凝聚师生、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方面的主体作用。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学生党支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增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重要着力点,有力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引领优良班风、学风、校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支部每学期初制定执行组织生活制度计划,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如实记录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并于每学期末上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庸俗化。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于党组织关系不在学校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褒奖,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内表彰一般应从中遴选。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适当鼓励,提出新的希望和要求。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教育帮扶。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与党外教职工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一般应于3个月内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基层党委(党总支)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要提前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结合不同党支部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按照“双带头人”标准选拔教师党支部书记。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院(部)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优秀学生党员或优秀教师党员担任。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重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学校党委及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将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分级分类对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和集中培训,尤其要注重对“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进行党务工作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学期应当至少参加1次校级集中轮训。学校党委及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结合科研合作、部门挂职等工作,积极为党支部书记搭建实践锻炼的平台。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的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党委及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积极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完善党支部书记履职尽责激励保障措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当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及其他涉及师生切身利益事项的讨论。由专任教师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学校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把担任党支部书记经历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七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等问题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推动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党委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谋划与指导,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至少听取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学校党委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党委组织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支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学校党委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明确核定党支部工作和活动经费标准,将其列入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加强党建信息化网络化平台等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党支部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直属党支部按照此细则执行,同时履行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0日印发的《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东师党发字〔201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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